义乌市会计协会
YiWu Accounting Association
诚信自律
聚能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
会计人员信用建设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浙江省(宁波除外,下同)会计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会计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以及《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强浙江省会计人员信用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健全会计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基本原则
会计人员信用建设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周期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分级评定原则和综合性原则。
1.相关性原则。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应与会计人员从事的会计实务工作和形成的会计信息质量直接相关,与参加会计资格考试或评审提供佐证材料直接相关。
2.客观性原则。会计人员信用的评价和信用结果的应用均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确保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的权威性。
3.周期性原则。会计人员信用的影响期根据违法违规的性质不同,设置相应期限,信用记录(包括正面记录和负面记录)达到一定期限后记入其个人会计信用档案,不再影响后续信用评价。
4.可操作性原则。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便于操作,信用数据应当方便采集和计量,并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5.分级评定原则。会计人员信用根据管理权限实施分级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会计人员信用管理。
6.综合性原则。要从多个维度对上一年度(特殊情况可以近三年度)会计人员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综合、全面反映会计人员信用水平。
三、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出纳;
稽核;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内设会计档案管理;
其他会计工作。
四、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事前告知、诚信承诺、正面引导和反面惩戒等方式方法,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教育。把会计人员信用教育列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上岗培训和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的必修课程,充分利用会计学会(协会)等自律组织开展会计人员信用教育,使会计人员信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五、会计人员基础信息采集及更新
会计人员基础信息采集是做好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的基础。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将建立以单位信用证代码和会计人员身份证号码为主要标识的二维管理模式。单位信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自动获取和更新,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以单位信用代码为主要标识进行采集和更新,实现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全面调查、催报登记和会计人员自助登记等方式采集或变更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实现本区域内会计人员信息的动态更新。继续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高端会计人才选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与会计人员基础信息相互验证制度,提高会计人员信息的准确性。
六、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分激励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激励性指标为加分指标,约束性指标为扣分指标。年度内激励性指标和约束指标的分值合计为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总分值。
会计人员信用激励性指标以会计人员应用会计专业知识对社会的贡献为主。约束指标指标的设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执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和准则及形成的会计信息质量为主要内容,以作弊手段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违反规定参加会计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作为重要组成部分。
全省会计人员信用评价主要指标按照《浙江省会计人员信用评价主要指标》执行(详见附件)。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在全省统一的主要指标外,增加评价指标,但主要指标分值占比原则上不少于80%,评价总分值为1000分。各指标分值暂由各地自行设置,待条件成熟后再由省财政厅设置全省统一指标。
对会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达到“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条件的,其会计人员信用等级直接定为“差”。
七、信用信息采集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取会计人员信用信息:
1.信用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的信息。
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开展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会计专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获取会计人员信用信息。
3.其他政府部门反馈的违法案件和信用信息。包括税务部门反馈的涉税违法案件和税务信用信息、公安部门反馈的经济违法案件和人民法院反馈的经济审判案件等。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过程中获取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
会计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要充公利用网络信息共享机制,尽量采用批量处理方式。同时应加强和完善人工审核机制,特别是加强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反馈信息的审核,必须按照相关性原则确认是否属于会计人员信用范围,确保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结果经得起检验。
八、信用评价
1.评价主体。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的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发挥会计学会(协会)的辅助作用,但会计人员信用的审核和向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必须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以财政部门为主,可以发挥会计学会(协会)在加强教育、指导会计人员信用上的独特作用。对会计学会(协会)参与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的,财政部门应明确财政部门与会计学会(协会)的职责和分工。
2.评价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本地区所有会计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对尚不具备全面评价条件的地区,可以对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企业、一个行业先行开展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开展。各地在开展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前应制定实施办法,经商当地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后实施。实施办法需明确会计人员信用“红名单”和“黑名单”产生及管理办法。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开展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的,应建立联合评价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3.评价结果。根据会计人员信用总体评价后的分值,确定会计人员信用等级。会计人员信用等级分为优秀(A≥850)、良好(800≤A<850)、中等(750≤A<800)、较差(700≤A<750)、差(A<700)五个等级。
九、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化管理
由省财政厅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各级财政部门个性化需求由设区市财政局汇总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综合研判后确定是否增列。省财政厅负责与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各地财政部门需要增加对接部门的,需经省财政厅同意。
十、会计人员信用应用
1.参加评选或被推荐为先进会计工作者的会计人员,近三年会计人员信用等级必须为优秀。评价时间未到三年的,需对其近三年会计人员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评价后等级为优秀方可参加评选或推荐。
2.报名参加会计领军(高端)人才选拔的会计人员或申报会计类专家库的会计人员,近三年会计人员信用等级不得出现中等及以下等级。
3.在参加全国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时,近三年会计人员信用等级评定中有年度优秀的,优先参加培训。
4.在高级会计资格评审时,将会计人员信用情况提交评委会,供评委会评审参考。
十一、信用权益保护
各地在制定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时,应明确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异议的投诉处理规定。包括对会计人员被扣分或列入“红黑名单”的,信用评价部门应告知被评价对象扣分或列入“红黑名单”依据、结果及申诉截止时间等内容。会计人员在限期内提出异议的,当地财政部门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损害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十二、会计人员信用修复
会计人员在信用评价部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完成整改、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财政部门通过核查确定是否同意信用修复。会计人员信用修复完成后,财政部门按程序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部门协同联动和一网通办机制,为已完成整改或已纠正的失信会计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
浙江财政厅
20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