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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会计人员信用评价主要指标

    序号

    评价指标

    依据

    分值

    影响期

    激励性指标

    1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20

    一年

    2

    省先进会计工作者

    15

    一年

    3

    市先进会计工作者

    10

    一年

    4

    县(市、区)先进会计工作者

    5

    一年

    5

    会计服务志愿者(每天0.5分)

    一年

    6

    参与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类服务(每天0.5分)

    一年

    7

    全国获奖的会计类课题每篇

    10

    一年

    8

    省获奖的会计类课题每篇

    7

    一年

    9

    市获奖的会计类课题每篇

    5

    一年

    10

    县(市、区)获奖的会计类课题每篇

    3

    一年

    11

    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每篇

    3

    一年

    12

    会计类专家作用发挥(每天0.5分)

    一年

    13

    会计制度、准则修订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根据意见质量情况适当给分)

    一年

    约束性指标

    1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私设会计帐簿的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2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3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4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5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6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7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8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9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10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11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六条

    1年

    12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

    13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

    14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

    15

    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

    16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17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18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

    19

    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

    20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21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

    5年

    22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

    5年

    23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

    5年

    24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

    5年

    25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

    5年

    26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5年

    27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八条

    长期

    28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长期

    29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长期

    30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按照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或八条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九条

    5年或长期

    31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按照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或八条处理

    5年或长期

    32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按照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或八条处理

    5年或长期

    33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按照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或八条处理

    5年或长期

    34

    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材料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财会〔2019〕36号

    1年

    35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年

    36

    在申报材料中瞒报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和因严重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申报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1年

    37

    其他严重违反高级会计师或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规定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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