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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财政局文件


    义财会〔20214

                                                                                          

    义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义乌市代理记账机构

    业务负责人会计执业信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义乌市会计协会,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推进会计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会计执业行为,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第80、98号令)《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浙财会〔2020〕5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义乌市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会计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会计科反馈。

    联系人:徐允弟        联系电话:85116097

     

                                  义乌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8日

     

     

     

     

     

      

     

      主动公开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金华市财政局。

      义乌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印发

     


    义乌市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

    会计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会计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会计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第80、98号令)《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浙财会〔2020〕5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评价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

    三、组织领导

    市财政局制定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执业信用记分标准,组织对会计机构业务负责人的信息采集和会计执业信用评价工作。税务、审计、金融等监管部门将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执业信用材料,提交市财政局确认记分。

    四、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执业信用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记账本位币;

    2.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3.未按规定如期申报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报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0分:

    1.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

    2.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3.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会记计账簿;

    4.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5.为从事代理记账、会计工作而出具虚假资格或能力证明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80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参与私设会计账簿;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4.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5.代理记账机构未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合同或者到期未续签;

    6.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合同30日内未向财政部门指定的管理系统申报;

    7.单位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到期未续签;

    8.未在30日内向财政部门指定的管理系统申报登记或变更会计人员相关信息;

    9.会计从业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委托代理记账合同到期或者按规定应该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未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0分:

    1.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会计监督制度;

    2.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

    3.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50分: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3.当年度所在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

    五、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扣250分:

    1.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参与虚开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

    六、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执业信用加分标准

    (一)按时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或者参加与财政部门、市会计协会组织的会计志愿活动(会计专家信用评分、每季上门至少服务一次)一天(6小时/日)、“会计学习日”活动(3小时/半天)的,每次加1分,此项最多加30分;

    (二)及时准确更新单位会计人员和委托代理记账单位信息的,加5分;

    (三)评为国家、省、市、县(市)级会计先进工作者,

    分别加40分、30分、20分、10分;

    (四)获得财政部、省、市、县(市)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高端人才证书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

    (五)取得高级、中级(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分别加10分、5分;

    (六)会计类课题(仅限主持、执笔和第一作者)获全国、省、市、县级三等以上奖的,每篇分别加10分、5分、3分、2分,每年仅限2篇;

    (七)当年度所在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加10分。

    七、结果运用

    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会计执业信用记分周期,年度末记分记录归档。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会计执业信用扣分超过150分(含)的,应当参加市财政局或税务局组织的培训;

    (二)上一年度会计执业信用记分扣分超过150分(含)的,在当年度会计评先评优活动、会计高端(领军)人才选拔中予以“一票否决”。

    八、陈述申诉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执业信用记分采用电脑记分,政府监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记分材料,按照记分标准在“义乌市会计应用管理系统”输入建议分数,告知相关单位和会计人员,由市财政局确认记分。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诉,由市财政局受理裁定,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诉权利。

    九、其他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义乌市会计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义财会〔2019〕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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